#破产纠纷案例研究#
问题的提出: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为旧债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典当行为?
关键词:破产 破产纠纷 破产管理人 撤销 抵押
思路:为旧债提供抵押担保,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第三人位某某作为皓宇公司的债权人,为使其无担保债权设置担保,考虑到工业厂房无法抵押给自然人,于是通过皓宇公司向被上诉人抵押借款的形式,用当金归还第三人的借款,这从第三人与鼎德典当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可见。1月31日被上诉人与皓宇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后,被上诉人应支付给皓宇公司的1100万元当金并未实际支付,只是由皓宇公司出具名义上收到1100万元的当金收条,次日,被上诉人与位某某签订(转存)协议,位某某同意将上述款项1100万元即刻转存于鼎德典当公司。综上,典当合同反映的借新债只是一个表象,本质上是为旧债11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皓宇公司在第三人位某某的操纵下,通过被上诉人将其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甬仑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
二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甬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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