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覆盖范围】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本年度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770元,个人缴费标准250元。财政补助标准520元。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联 系 人:林 建
联系电话:3051796
联 系 人:陈胜利
联系电话:3119557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目标任务】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过程中,同步整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全覆盖基础上,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筹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继续推进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更大便民利民;实现大病保险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60%。
【覆盖范围】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其中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到65元左右。
【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联 系 人:石 蕊
联系电话:3060850
联 系 人:陈胜利
联系电话:3119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