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融资租赁案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飞,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38 号3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89236。 法定代表人:江倩,总经理。
申请事项
1、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
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主合同签订地”将申请人诉至贵院,但该管辖约定不明,并不能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申请人与重庆富民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重庆富民银行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担保协议》,《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协议》是从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在《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因此《抵押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主合同签订地”并不能确定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也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个法院。
二、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独立于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外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在涉及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当主合同与从合同均未就保证人追偿权之诉的管辖作出约定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应该由申请人所在的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事实上,申请人是在河北省购车和登记,根本没有去重庆市购车和进行登记,所有合同也是在河北省签订的,也没有在重庆市签订,也没有去重庆市办理事项的必要。
请贵院查明以上情况,将案件移送申请人所在的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