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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担保责任免除

时间:2018-11-19 18: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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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担保责任免除

什么情况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担保

责任免除

什么情况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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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院判决担保人责任免除个人征信能消除吗 可以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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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做过担保人,本身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是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责任义务时,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有不良记录,对于普通的银行信用卡不良记录,如果是信用卡还款等问题产生的银行不良记录,可立即向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咨询,情节轻微的只需说明并非恶意,一般可以帮助消除记录。其次,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是无法消除的。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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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最多保存5年,超过5年的将删除。

另外,银行一般以近两年的信用记录审查客户,所以出现不良记录时,应持续两年不逾期,按时还款,那新的、良好的信用记录会逐渐替代旧的不良记录,否则旧记录会一直存在。

我的担保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是否已经免除担保责任,, 1、”没有确定具体还款日期”的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起不超过6个月。

2、“若当事人无法还清,由担保人来还清”可以理解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附:《矗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免除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那么担保人的责任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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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期间未主张权利的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了怎么说 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中,由于其涉及到主、从债务,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以及特殊保证期间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常年研习法律的人也难免有“稀里糊涂”之感。本期法治地平线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案例出发,从以下八个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问题进行系统阐述,以使广大读者全面认识该问题。

【案例检索】 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安阳市热点厂和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同时,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通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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